1、主體范圍不同
受遺贈人的范圍極其廣泛,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,也可以是國家、集體組織或者社會團體,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(nèi)的人。而遺囑繼承人則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(nèi)的人,而且只能是自然人。
2、客體范圍不同
受遺贈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(quán)利,并不承擔清償遺囑人債務的義務。當然,受遺贈人必須在遺贈人的債務、稅款得到清償后,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(chǎn),遺贈不能影響遺囑人生前義務的履行。與此不同,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(chǎn)的同時,應當承擔清償遺囑人債務及應繳稅款的義務。
3、行使方式不同
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(nèi),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,到期沒有表示的,視為放棄受遺贈;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則應當在繼承開始后、遺產(chǎn)分割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,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。
4、法律地位不同
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,沒有繼承權(quán);而遺囑繼承人是繼承人,享有繼承權(quá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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